孟津县古籍保护工作意见

  • 发布时间:2015-10-10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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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孟津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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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津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古籍保护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古籍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蕴含着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创造力,是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一脉相承的历史见证,具有不可再生性。我县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古籍文献典籍遗存丰厚,保护这些古籍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特色文化强县的客观要求,对促进文化传承、联结民族情感、弘扬民族精神、维护祖国统一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县古籍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古籍底数不清、收藏条件较差、老化破损严重、修复手段落后、专业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等,致使部分古籍面临失传的危险,加强古籍保护已刻不容缓。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务必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二、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古籍保护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为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目标任务:结合国家实施的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对全县各级各类图书馆、档案馆,民族宗教、教育、文物、卫生、科技等系统以及民间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摸清古籍底数,编制《孟津县古籍联合目录》;二是建立古籍综合信息资源数据库,加强古籍整理、出版和修复工作;五是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和工作制度。

三、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

(一)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2010年年底前,完成普查登记,汇总古籍普查成果。普查范围:图书馆、文博、档案、民族宗教、医疗卫生等系统及民间收藏的古籍。普查对象:汉文和各少数民族文字的古籍。普查的主要内容:古籍基本情况、估计破损情况和古籍保存状况等。普查工作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实施。县图书馆设立县古籍保护中心,负责古籍普查登记和人员培训工作,汇总古籍普查成果,向市古籍保护中心报送古籍普查报表。教育、民族宗教、文物、档案、科技、卫生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普查工作,并将普查数据汇总后报县古籍保护中心。各收藏单位收藏、保管的古籍(包括民间收藏)所有权不变,其中珍贵古籍文献需要整理、出版、修复的实行申报制,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规划、落实。

(二)编制《孟津县古籍联合目录》和《孟津县珍贵古籍名录》。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编制《孟津县古籍联合目录》,并选择部分古籍申报省、市珍贵古籍名录。对列入各级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各级政府要搞好监督检查。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按照古籍书库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

(四)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

(五)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按照古籍数字化标准,规范古籍数字化工作。县古籍保护中心负责建立县古籍综合信息资源数据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古籍的出版、研究、利用工作,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发挥古籍应有的作用。

四、建立古籍保护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局际联系会议机制。建立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牵头,县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卫生局、宗教局、文物办等部门组成的县古籍保护工作局际联系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强化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

(二)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三)加强古籍保护人才培养。有关部门要制定规划,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保护人才。要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人员的在职培训,培养一批技术精湛、素质较高的古籍保护专业人才。积极开展古籍保护的交流与合作。

(四)加大古籍市场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文化部门要积极拓展文化教育宣传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形式宣传古籍保护知识,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宣传力度,普及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古籍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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